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土地標示地號643-33、643-34之面積,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之記載與於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釋明何者方為正確。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