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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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將其收押,並於99年2月1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鄭銘仁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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