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簡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年齡更正為「30歲」;出生日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主文更正為「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 葉秀玲 』署名共拾肆枚、指印共貳拾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年齡為「32歲」;出生日期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主文為「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葉秀玲』署名共拾肆枚、指印共貳拾貳枚,均沒收」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