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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