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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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28,17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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