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丁○○、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徵24,156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