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譽豐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4樓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陶亞琴法官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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