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千分之三三八、相對人乙○○負擔千分之三二四。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惠嬌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八百五十九元│├─────────┼──────────┤│一審測量費│六千四百元│├─────────┼──────────┤│合計│三萬一千二百五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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