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妨害風化及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如附表犯罪所各處之拘役,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相同,均為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雖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自由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95年7月1日施行,然無比較新舊法另定折算標準之問題(最高法院7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95年度台抗字第427號判決參照)。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其所受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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