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林李玷 代理人 林建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3-C-0063│1│1000│││(原名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