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百 組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鐵蓮
蘇明華 朱程桂英
一、債務人陳鐵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明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朱程桂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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