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璋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百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建璋前因偽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以一百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五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復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一百零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以一百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二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揭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上述各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應認聲請意旨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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