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國貿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原告 蔡憲洲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 律師
郭懿萱 律師 沈宗原 律師被告THEICHIDAFAMILYTRUST兼法定代理人LYNDONICHIDA被告HAYDAYFARMSHOLDINGSLTD.
設00000E0PaseoDr.,#000,PalmDesert,CA00000法定代理人DALETYSON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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