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光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則聲請人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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