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3萬8,389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003萬8,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