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執助字第72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北簡字第836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民國94年3月28日確定在案,惟於緩刑期前即94年
3月3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4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5年1月16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