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5號債權人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鑫 法定代理人 李子良 法定代理人 江宏基 法定代理人 江李梅芳 法定代理人 李梅英 法定代理人 楊李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叁佰元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⑶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⑷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⑸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⑹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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