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之上開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者,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嘉麟(下稱:上訴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後,本院依法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業於108年10月14日收受判決,且上訴人業於108年10月15日具狀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請容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本院先於108年11月29日以中院麟刑為108訴948字第1080100719號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再於109年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函文及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狀之函文、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收狀資料清單為佐。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