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連帶債務人部分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56號原告陳○傑(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韓○豐(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王○家(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韓○勳(原名:韓○程)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被告鄒○諺(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蘇黃○綺(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黃○榮(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郭○怡(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曹○芳(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 律師(法律扶助)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洪○彣(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洪○木(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被告陳○傑(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陳○華(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債務人部分負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就原告清償金額及本件是否有重複起訴疑義需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2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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