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58號聲請人 呂義塗 (即啟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除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外,不列入清算之內,且應分別通知已知之債權人。而於清償公司債務後,如有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於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參照公司法第327條、第330條及第331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就任為啟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72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院聲報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103年10月22日就任為啟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5年3月29日至同年月31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3紙在卷可稽,而據本件聲請狀所載,及就聲請人提出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內容互核以觀,係於10
3年12月29日完結清算,然是時猶未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甚明。準此,聲請人於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前,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應重新踐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於法定期限內附具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併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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