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宗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粉壹瓶(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被告張明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粉1瓶,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白粉1瓶(驗餘淨重0.42公克、空包裝重2.92公克),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3年8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見93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卷第53頁),屬違禁物甚明,惟該案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