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注意事項、帳務值查詢
表及客戶帳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上情
亦不爭執,自堪信實。被告雖抗辯其無力一次清償云云,惟
此並非得拒絕給付之正當事由,所辯自不足採。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