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調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亦
準用於聲請調解程序。
二、查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就本件現金卡債
務所生之爭執,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影本可
稽,此一得由當事人任意決定其內容之債權,按卷附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所示,既移轉予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該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亦隨同移轉予受讓人,本件訴訟
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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