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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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志文 債務人林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