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聲請人 陳秀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29│├──┼───────────────┼───────────┼───┼──┤│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0│├──┼───────────────┼───────────┼───┼──┤│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82│├──┼───────────────┼───────────┼───┼──┤│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6│├──┼───────────────┼───────────┼───┼──┤│0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2│├──┼───────────────┼───────────┼───┼──┤│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135│├──┼───────────────┼───────────┼───┼──┤│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689│├──┼───────────────┼───────────┼───┼──┤│0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82│├──┼───────────────┼───────────┼───┼──┤│0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144│├──┼───────────────┼───────────┼───┼──┤│001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126│├──┼───────────────┼───────────┼───┼──┤│001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188│├──┼───────────────┼───────────┼───┼──┤│001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265│├──┼───────────────┼───────────┼───┼──┤│001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7-NX-0000000-0│1│195│├──┼───────────────┼───────────┼───┼──┤│0015│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16│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00│└──┴───────────────┴───────────┴───┴──┘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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