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⑴上訴人甲○○部分: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捌
仟捌佰壹拾伍元(計算式:69,100x29.65=2,048,81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
⑵上訴人甲○○部分: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
仟捌佰肆拾捌元(計算式:69,100x15.28=1,055,8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鄒文南本裁定關於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