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25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按到期日之記載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又關於到期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事實之記錄,故縱與真實之到期年月日不符,不影響本票之效力,故所記載之日,如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本件(票號:TS147419)之到期日誤載95年2月30日,為曆中所無之日,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2225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3年9月3日│56,750元│95年1月30日│TS147418│├──┼─────────┼───────────┼──────────┼───────────┤│002│93年9月3日│56,000元│95年2月28日│TS147419│├──┼─────────┼───────────┼──────────┼───────────┤│003│93年9月3日│55,250元│95年3月30日│TS147421│├──┼─────────┼───────────┼──────────┼───────────┤│004│93年9月3日│54,500元│95年4月30日│TS147422│├──┼─────────┼───────────┼──────────┼───────────┤│005│93年9月3日│53,750元│95年5月30日│TS147423│├──┼─────────┼───────────┼──────────┼───────────┤│006│93年9月3日│53,000元│95年6月30日│TS147424│├──┼─────────┼───────────┼──────────┼───────────┤│007│93年9月3日│52,250元│95年7月30日│TS147425│├──┼─────────┼───────────┼──────────┼───────────┤│008│95年5月26日│100,000元│95年6月16日│WG0000000│├──┼─────────┼───────────┼──────────┼───────────┤│009│95年5月30日│200,000元│95年6月30日│WG0000000│├──┼─────────┼───────────┼──────────┼───────────┤│010│95年5月30日│100,000元│95年6月30日│WG0000000│├──┼─────────┼───────────┼──────────┼───────────┤│011│93年9月3日│51,500元│95年8月30日│TH0000000│├──┼─────────┼───────────┼──────────┼───────────┤│012│93年9月3日│50,750元│95年9月30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