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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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曾華雯 被告 邱國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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