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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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崇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911元,應繳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