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債權人 王正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宗潔邱垂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兩造協議書,未有另行約定請求利率,債務人邱垂城非本票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年息6%計算之利息即有違誤,請更正依法定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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