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笑萍 被告 劉興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9號傷害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07年度簡字第33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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