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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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佩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佩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佩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
101年7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0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8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29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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