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江文發│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壹萬貳仟元│FP0一六五七八│││││社昆明分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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