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八七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亙笙國際顧問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瑞祥 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壹萬貳仟叁佰玖拾│FC二九三0八0││││司│行││捌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