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寶聯電腦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復興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壹佰伍拾萬參仟參│PR0000000│││公司 曾富山 │行││佰伍拾貳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