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六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00000─0││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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