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8號抗告人相對人 周駿杰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朱勇銘 間因108年度司票字第29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