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 何誠峰 被告 林雅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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