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或分配紅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新政 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謹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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