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82號原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上列原告以被告 李政宗 對其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370,11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原告仍聲請將其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附民卷第41頁),則本件刑事庭所移送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70,1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