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郎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傷害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聲請人固依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45651號函聲請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然上開傷害案件業於113年8月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742號刑事裁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有該裁定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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