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紀雄
鄭 陳麗玉 陳文杰 傅 陳麗桂 陳錦雲 陳盈瑞 陳冠吟 陳綏雅 徐素敏 趙宗熹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明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趙宗熹之法定代理人趙明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形式相符之印文,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