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債權人 葉清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奕金 即奕鑫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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