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潘安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聰敏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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