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士峰 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
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裁定限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並於
100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