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庭萱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紋守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代理人 彭俊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民國(下同)98年9月至99年2月之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9,873元(計算式:98年9月19,550+98年10月19,030+98年11月20,300+98年12月20,630+99年1月20,930+2月18,800÷6=19,873)等情,業據其提出勞務費用明細表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聲請人以每3個月為一期,共分32期,每期清償24,000元,合計768,000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613,715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47.59(768,000÷1,613,715=47.59%),然以聲請人每月約19,873之收入,依其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雖主張其必要生活費用為13,388元,惟查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最低生活費用,其中已包含租金費用在內,故債務人主張之生活必要費用加計租金後仍不得逾之,故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1,309元為其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所需負擔之生活必要費用於1,1309元範圍內尚屬合理,則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每期清償24,000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前開規定,就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98年、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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