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債權人合群新城愛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祚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姚素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姚素雲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姚素雲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以存證信函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兩次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僅於111年6月29日、111年7月20日民事陳報狀提出上開信件由債權人簽收之郵政回執及簽收信件之簽收簿,仍未提出由債務人簽收上開信件之證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繳納管理費之通知已生合法達到債務人姚素雲之效力。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素雲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