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毓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毓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06年7月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7年8月8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05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聲請意旨予以更正)。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設籍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於聲請人上開所指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均未陳報其他住、居所,且於本件繫屬本院時,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6號、108年度訴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5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受刑人有實際居住或現在本院轄區內之事實,足認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至明。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