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聲字第27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陸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8號、第1697號、第2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965公克),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再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先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8號、第1697號、第2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0.42公克、驗餘淨重0.196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該院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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