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聲請人 徐立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曉雁